4.3 防火门检验


4.3.1 防火门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是否与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
4.3.2 每樘防火门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厂址、出厂日期及产品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3.3 防火门的门框、门扇及各配件表面应平整、光洁,并应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条文说明
 
4.3 防火门检验
 
4.3.1 本条规定了防火门要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如质量认证证书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要查看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与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是否相符。防火门是否能够达到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是防火门能否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的保障,所以确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3.2 本条规定防火门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产品标牌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标识,并要查看标牌是否牢固,内容是否清晰。
4.3.3 本条规定了对防火门及其配件要进行外观检查。其原因与第4.2.3条相同。

目录导航